【踹共】cogitoC,我出來踹共了。(對日本NE案做說明)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http://www.erepublik.net/images/flags_png/S/Republic-of-China-Taiwan.png)
JulianScorpion
![](http://i.imgur.com/3GO3E.jpg)
圖片來源:國會秘書室 對本次NE事件之說明
中文是世界上最難以理解的語言之一,許多人看了文謅謅的一大篇中文後還是無法了解語意,小弟不才,讀幼稚園時考中文都拿一百分,嘗試來當翻譯米糕,幫大家翻譯成淺顯易懂的資訊。
昨天,有人跟我說『啊台武聯的議員又手滑啦』,現在大家都對手滑很敏感(日本也手滑,還啟用了大招時間逆轉來救回),我也不例外。所以趕快到處找朋友來問問發生了什麼事。
我想,既然是NE案,那麼一定是根本還沒通過就點下去了對不對?哈哈,你看看你......
(補充說明,本國議案的推動程序是議員先在只有議會才能看的到(但實際上大家都看的到)的論壇先提案,表決通過後再到遊戲裡提案。)
「所以他是不是這樣?」我問。
「不是。」我問的人說。「他是在議會表決通過以後才提案的。」
「喔呵呵呵,議案內容一定有規定是誰提案或是哪時間提案,那小子看也不看就衝了對吧?」我笑。
「也不是。」我問的人說。「提案內容沒有規定這些。」
好,話劇結束了。
那所以有沒有人要給我這個被cogitoC叫出來踹共的黨主席一個解釋?我相信說他手滑的人一定沒有抹黑的意圖,但是這種行為給我的感覺很像是欺騙那些沒當過議員的群眾。
議員的工作,薪資為5G,就是在議會論壇提案,提案程序->表決程序通過以後由提案人執行!(法律有規定)
所以你今天是要告訴我這個混了四個議員章的人一個殘酷的事實:很抱歉,但是提案議員不能夠在議案通過後執行議會的決策囉?
如果這樣那我建議把立法院打掃乾淨,拉下鐵門。你有沒有看過哪個國家的議會議員在議會裡的提案在通過後其實還是不能執行的?
我看不出一個從頭到尾,從討論到提案到表決,都照著eROC法律或憲法規定的合法議員,要被某些特定人士像落水狗一樣打。
法律或憲法如果有問題也不是一個人要負責的事情,在它還沒被修改或廢止前,法律就是法律。
今天被噴的是循規蹈矩的守法議員,這種邏輯我實在無法理解。
以上是就我的認知而得到的資訊,所以,有些人還是要一個行為完全合法的議員來踹共嗎?
補充法源:eR.O.C(Taiwan) 國會暨立法院組織法 eRepublik - Organic Act of eR.O.C(Taiwan) Congress http://erep.tw/index.php?topic=3330.0
第三章、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標準議事程序為:[討論 Discuss]、[提案 Proposal]、[表決 Vote]等階段。
若提案者已建構完整草案,可免除討論階段直接提案。
第十三條之一
1. 所有法定議員皆得參與所有討論、提案、表決階段,且不得被剝奪此一權力。
第十五條之一
經議決之議案若需於遊戲系統中提出,應於當屆議員任期內提出與通過。
若超出當屆議期,應於下屆議期由總統/議長提出該議案報告案,提出後過24小時內,沒有超過1/5以上議員表示異議者,方得於遊戲中提案。
若該議案報告案24小時內有超過1/5以上議員表示異議者,則該議案需重新表決,表決通過後,才能於遊戲中提案。
第二十一條
提案議員有協助議長控制議案討論與推動議案進行與施行之責。
提案議員須遵循專案議員制度,列於附則。
第二十三條
所有議案之議事程序,除非另列條文規定之,全面適用本章條文之程序與規則。
第六章、附則
第一節 專案議員制度
第三十八條
提案議員即為該案之專案議員。
專案議員須具有法定議員資格。
第三十九條
專案議員須負以下責任與義務:
1. 有維持該議案順利進行與控制討論時程之責任。
2. 有推動該議案順利進行與控制投票時程之責任。
3. 有擬訂相關議案之責任。
4. 有推動議案制定與修正之責任。
5. 有輔導相關單位依法執法之責任。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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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v再看
S2已經說明過了
不多加解釋
V
這就是傳說中的NE力場嗎
議員本人出來對造成的外交風暴,道個歉也不難吧
雖然他說私下有跟G老道歉,那麼沒講的話其他人怎麼會知道呢
V
原來有四個議員章阿。
那怎麼會不曉得NE案通常由總統親自執行或委託議員開案這個"默契"。
不懂真是不懂。
當事人遲遲不出面
卻是國會秘書長跟黨主席幫忙說明
這五G還真不好拿。
V
沒聽過這種默契,另外當事人因為被抹黑所以很不滿。
所以我不希望他出來發言噴人,對大家都不好。
喔。
看不太懂議事規則@@
所以是當初提案要NE eJP的議員 要決定哪個時間點提NE嗎?
那就隨便拉
反正我只有三屆議員
資歷不夠😛
在這裡講那麼多 我又沒5G拿。
只有英國式不成文憲法的國家,慣例這種東西才具有強制力。
據我所知,eROC應該是成文憲法國家。
說理說不通,說情傷感情。這可真見鬼。
是阿
辯論是不用看感情的拉😛
反正國會都已經認可並願意出面背書這樣的行為
那就諸事大吉,大家開心就可以了🙂
出來噴人? 出來道歉啦 程序出錯還敢噴人是想死捏
筆者對此程序的一點回應:(詳見論壇)
http://erep.tw/index.php?topic=4024.msg26456#msg26456
@Jerry Tsai
問題正在於程序完全合法,還經立法院認證...(笑)
當然如果你要噴eROC法律很爛我是沒意見啦X D
@cornerinlove
寫的很好,如果能弄成報紙放到eREP內就更好了。
恩0.0 不說捨(圍觀
救讓這事跟我肚子的屎一樣隨者馬桶離去好了
嗯這件事主要是政府部門間的溝通需要加強,
甚至可以明文制度化,例如訂立戰爭程序法,明文規範總統核可決議後,
議員才可提案。
默契絕對會有出錯的一天,而如果你支持默契的做法,你就該包容這個過失;
如果你不支持默契說,你就該承認我們該往制度明確化前進。
cornerinlove那篇十分不錯。
要修法就修吧
我不是議員。
況且是誰先打破這種默契的
WWWWWWWWWWWW
現在戰場正緊急 快去輸出吧🙂
合法和合理有一段差距
今天如果所有配套完成
政府部門完成軍團戰力清點,總統先一步說明所有情況
那NE日本是不是會少一點爭議,多一些準備和戰力?
我相信台武聯不是一個黨員做了不合理的提案卻選擇檢討別人的政黨
我相信這個黨的政治智慧應不只於此
另外,關於所謂eRep中的默契和慣例仍夠不能做為一種隱性拘束
我想如果不是諸多默契的存在
eROC未來只會更為混亂、內鬥更為盛行
因為我們的法根本沒有強制拘束力,
沒有大法官可以解釋內容(大部分都是玩家自行解釋)
且我們的法根本也不完全夠完備,更沒有受到很大的重視
所以不能否認默契的重要性
(事實上,這次NE日本就是缺乏默契而導致混亂的最好證明)
~hyuu~
何必把彼此的政黨搞得如此壁壘分明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