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踹共】cogitoC,我出來踹共了。(對日本NE案做說明)

Day 1,515, 00:41 Published i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by JulianScorpion




圖片來源:國會秘書室 對本次NE事件之說明




  中文是世界上最難以理解的語言之一,許多人看了文謅謅的一大篇中文後還是無法了解語意,小弟不才,讀幼稚園時考中文都拿一百分,嘗試來當翻譯米糕,幫大家翻譯成淺顯易懂的資訊。

  昨天,有人跟我說『啊台武聯的議員又手滑啦』,現在大家都對手滑很敏感(日本也手滑,還啟用了大招時間逆轉來救回),我也不例外。所以趕快到處找朋友來問問發生了什麼事。

  我想,既然是NE案,那麼一定是根本還沒通過就點下去了對不對?哈哈,你看看你......

  (補充說明,本國議案的推動程序是議員先在只有議會才能看的到(但實際上大家都看的到)的論壇先提案,表決通過後再到遊戲裡提案。)

  「所以他是不是這樣?」我問。   

  「不是。」我問的人說。「他是在議會表決通過以後才提案的。」

  「喔呵呵呵,議案內容一定有規定是誰提案或是哪時間提案,那小子看也不看就衝了對吧?」我笑。

  「也不是。」我問的人說。「提案內容沒有規定這些。」



  好,話劇結束了。



  那所以有沒有人要給我這個被cogitoC叫出來踹共的黨主席一個解釋?我相信說他手滑的人一定沒有抹黑的意圖,但是這種行為給我的感覺很像是欺騙那些沒當過議員的群眾。

  議員的工作,薪資為5G,就是在議會論壇提案,提案程序->表決程序通過以後由提案人執行!(法律有規定)

  所以你今天是要告訴我這個混了四個議員章的人一個殘酷的事實:很抱歉,但是提案議員不能夠在議案通過後執行議會的決策囉?

  如果這樣那我建議把立法院打掃乾淨,拉下鐵門。你有沒有看過哪個國家的議會議員在議會裡的提案在通過後其實還是不能執行的?

  我看不出一個從頭到尾,從討論到提案到表決,都照著eROC法律或憲法規定的合法議員,要被某些特定人士像落水狗一樣打。

  法律或憲法如果有問題也不是一個人要負責的事情,在它還沒被修改或廢止前,法律就是法律。

  今天被噴的是循規蹈矩的守法議員,這種邏輯我實在無法理解。

  以上是就我的認知而得到的資訊,所以,有些人還是要一個行為完全合法的議員來踹共嗎?




補充法源:eR.O.C(Taiwan) 國會暨立法院組織法 eRepublik - Organic Act of eR.O.C(Taiwan) Congress http://erep.tw/index.php?topic=3330.0

第三章、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標準議事程序為:[討論 Discuss]、[提案 Proposal]、[表決 Vote]等階段。
  若提案者已建構完整草案,可免除討論階段直接提案。

第十三條之一
  1. 所有法定議員皆得參與所有討論、提案、表決階段,且不得被剝奪此一權力。

第十五條之一
  經議決之議案若需於遊戲系統中提出,應於當屆議員任期內提出與通過。
  若超出當屆議期,應於下屆議期由總統/議長提出該議案報告案,提出後過24小時內,沒有超過1/5以上議員表示異議者,方得於遊戲中提案。
  若該議案報告案24小時內有超過1/5以上議員表示異議者,則該議案需重新表決,表決通過後,才能於遊戲中提案。

第二十一條
  提案議員有協助議長控制議案討論與推動議案進行與施行之責。
  提案議員須遵循專案議員制度,列於附則。

第二十三條
  所有議案之議事程序,除非另列條文規定之,全面適用本章條文之程序與規則。

第六章、附則

第一節 專案議員制度

第三十八條
  提案議員即為該案之專案議員。
  專案議員須具有法定議員資格。

第三十九條
  專案議員須負以下責任與義務:
  1. 有維持該議案順利進行與控制討論時程之責任。
  2. 有推動該議案順利進行與控制投票時程之責任。
  3. 有擬訂相關議案之責任。
  4. 有推動議案制定與修正之責任。
  5. 有輔導相關單位依法執法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