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私军管理方法修改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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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xiaoyaII
修改了训练补助部分,这也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私军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一、本条例的管理对象为,任意一支有意于配合eChina国防部,并与CNDA展开广 泛军事合作的军队.
二、任意一支非国有军队,在受eChina国防部节制,积极参与eChina组织的军 事行动的前提下,均可按照此条例管理。
三、任一私军在国防部商讨达成一致后,由国防部发布公告,公布合作事宜。同时,该军进 入国防部的合作名单.
第二章权力与义务
受此条例节制的军队,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的同时,亦需履行本条例所列一切义务 。如有违反,eChina国防部有权力将之从合作名单移除,并终止合作。
受本条例节制的私有军队,拥有如下权利及义务.
四、军队的领导可以出席国防部联席会议,了解国防部的作战计划.同时,军队领导应做好 保密工作以防军令随意泄露.
五、在中国国防部没有具体的军事计划或者行动时,军队可以自由活动。但军队需根据国防 部的建议,保留一定的火力以备作战之需.
六、作战时,国防部通过联席会议向各军队发放作战命令.作战任务下达时,军队领导须预 估伤害和参与人数并向国防部呈报,国防部根据汇报的参与人数发放作战费用。私有军队的 配枪标准应以与CNDA保持一致。战争结束后,如参与人数与伤害超出预期,国防部根据 超出的伤害量补足费用。反之,军队须向国防部返还多余的作战费用.
七、军队如有需要,可以向国家申请平时训练的补助。申请时需出具训练考核方法以 及参训名单。国防部将根据该军队平时的作战表现予以审核.申请通过后,每次训练结束时 需向国防部提供训练报告和补助发放申请,经国防部审核后发放补助.
训练补助额度分为三个档次,国防部根据私军与国防军配合的程度决定补助额度.积极与国 防军配合,能参与大部分战斗的(70%以上),补助与CNDA相当的补助额度(按人均 计算,下同).参与度为30-70%左右的,补助标准为CNDA的补助标准的一半。低 于30%参与度的私军将不予以任何训练补助.
八、军队需向国防部提供完整的编制名单。不允许私军成员同时加入国防军以领取双份补助 .
第三章合作的终止
九、如合作中的军队触犯如下任何一条,国防部有权对之发起警告或将之除名并终止合作:
1.在任意一场战斗中为与国防部命令中提及的敌对方作战
2.有意泄露国防部机密情报并经查实
3.保密措施不当导致国防部机密作战计划泄露.
4.多次缺席联席会议并缺席国防部指定的战斗,未能及时给予cnda支援.
5.虚报作战或训练补助金额,从中牟利.
6.其他有违eChina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利益的行为。
十、合作中的军队如有自身原因,亦可申请终止与国防部的合作
十一、因违反规定终止合作的军队,1个月内不得再次向国家发起合作的申请
第四章私军的整编
十二、任何非国有军队,不论编制大小,如遇管理问题,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国防部发起申 请,加入CNDA序列。
十三、收编的军队不保留任何番号,国防部有权根据需求对其做出任何调整,包括解散并重 新编制,或将整体作为CNDA的常规作战单位直接受上级领导管理等.
十四、被收编的军人等同于CNDA原有军人,与之享有相同的权利并履行同样的义务
第五章条例的实行与修改
十五、条例自提交议会讨论通过后开始实行。
十六、条例的任何改动均需由国防部提出,并由议会讨论通过.
Comments
唉,不关心政治的人围观
算了,都没心情看这个了
不明真相围观
我希望 无论是cnda还是与cnda合作的军队,对于训练的补助都应将高军衔和低军衔分开, 应该将训练补助全部提供给将军以下的战士.对于等级力量工资相对较高的将军和元帅,无 论是cnda还是其他军队,都不应该享受任何国家的补助
我无法想象一个经常拿破仑的元帅享受国家有限的训练补助
我觉得这个还挺中肯,第四章能实施吗?
啊我可以带着我两个下线和15只Q1组成私军了!
...我就看看我不说话
十三、收编的军队不保留任何番号,国防部有权根据需求对其做出任何调整,包括解散并重 新编制,或将整体作为CNDA的常规作战单位直接受上级领导管理等.
十四、被收编的军人等同于CNDA原有军人,与之享有相同的权利并履行同样的义务
单人能组私军么?
1个人也是可以组的...
但是国防部可以选择不合作啊
任何非国有军队,不论编制大小,如遇管理问题,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国防部发起申 请,加入CNDA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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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 CNDA不是要求力量至少是6么? 对私军就没有这个限制了么?
支持
先看看什么时候能实施,这个很关心
liubang的意见很好,下次修改时补上-.-
@stannum
我也觉得可以不给fm发补助
pla 的 fm 似乎是有补助的。这是闲话。
70% 的限制会不会太低?80%-85%+ 会不会更好?
第二章標題應該是“權利和義務”吧?“權利”和“權力”是不同的。
從“三、任一私军在国防部商讨达成一致后,由国防部发布公告,公布合作事宜。”也就是 說,不論合作還是整編,實際上並無一個統一標準,只看國防部是不是高興?我覺得這樣不 太好吧,有可能造成同樣條件有些接受合作,有些不接受合作,感覺太人治了,是否應該細 化標準?
另外,“战争结束后,如参与人数与伤害超出预期,国防部根据 超出的伤害量补足费用。”,最好是國防部“可以”根據超出的傷害量補足費用,否則万一 超出國防部預算負擔不起怎麼辦?但應該有統一標準。
为什么一定要给私军补助?傻卡你还不明白吗,问题就是出在这里,将来隐患非常大。私军 没钱可以解散加入国军嘛!
私军并入国军,则国军也完蛋
不如国军解散并入私军XD
国防军到底有多少钱,能给多少补助?
钱不够的话要从哪里来?是加税还是军屯?
先把国防军搞定再想私军吧
v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