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評論】[社論]我國之成文化規範的存在或修改是否有其必要性?這個規範是否應該被 稱做「法律」或「憲法」?
JulianScorpion
【J評論】[社論]我國之成文化規範的存在或修改是否有其必要性?這個規範是否應該被稱做「法律」或「憲法」?
No.LXXVI of Julian's Comments 今日主題:[社論]我國之成文化規範的存在或修改是否有其必要性?這個規範是否應該被稱做「法律」或「憲法」?
本文以個人角度來探討以下幾個問題:
一、eROC是否需要「憲法」?
二、eROC是否需要文字化規範?若需要,這個規範是否需稱之為「法律」?
三、eROC現存之法律規章是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若結論是是,則其是否有需要大幅或全面修改的必要?
但在這之前,我必須要提醒現實世界與e世界的不同。
1.現實世界的國家具有強制力,e世界的國家則無。
現實世界能以拘役、罰金、刑期、生命刑等方式來達成強制力的執行,這點e世界的國家不可能做到。
2.現實世界的國家具有足夠(甚至超過所需數量)的政務官與事務官及民意代表人才,e世界的國家則無。
現實世界的政府體系職位由執政黨與其他政黨所角逐,由於僧多粥少,且代表著權力與金錢的分配,因此競爭異常激烈。至於e世界的國家,想要成為政府官員/國會議員的人數一定比制度所需要的人數少,因為這些位置有責無權,有功無賞,做錯要罰。因此不能將e世界政府/民意機關的效率與現實世界相比,e世界的人口數不足以支撐一個巨大的文官體系,而系統設計的民意代表數量也遠超過一個國家所需。
以下開始探討問題。
一、eROC是否需要「憲法」?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請先讓我引用一段關於憲法的定義:
從理論上講,憲法的效力高於本國其他法律和法規。但在現實裡,憲法並不是在所有國家中都具有權威性。為保證憲法的權威性,需要相應的一套體系來確保憲法沒有被違背。這套體系稱之為憲法審查制度。在現代民主國家,由於憲法審查制度的實施,一條法規如果和憲法相牴觸,就不能得以應用。而在非民主國家,憲法的最高效力經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以至於憲法成為一紙空文。 使一條和憲法牴觸的法規不能得以應用的方法有多種,根據憲法審查制度的不同,可以事先審查,也可以事後審查。即使獲得通過,經過被撤銷,或在審理的時候不被法院採納。 這條體系最早由奧地利的法律學家凱爾孫(Hans Kelsen)最先提出。依據這個的理論,法律和法規以及憲法構成一個金字塔。憲法位於塔頂,擁有最高權威;而法律由立法機關通過,其效力僅次於憲法;而法規是由行政機關頒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於金字塔底。因此一條法規不能違背高於它的法律和憲法,否則它可能被撤銷。同樣,一條法律不能和憲法相牴觸,否則它能被撤銷。
現代概念中憲法是公民與國家的契約,它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國家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的事項主要有國家政治架構,政府組成與職能,權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權利等。有些國家的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義務,但大多憲法學者認為,憲法規定公民的義務,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難以實行。
有人認為,憲法最為重要的意義在於它是一部權利宣言書。《美國憲法》是這一表述的最好的註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西方人認為,真正的憲法必須符合民主制度(國家領導人普選、政黨輪替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因不具備該條件,被認為不合乎憲法的意義。
從上段資訊我們能夠看到幾點資訊:
1.憲法不一定需要具有強制力,因其強制力是奠基於法律的強制力之上。
2.憲法的意義在於其規定了國家存在的價值。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結論:eROC是可以存在一部憲法的。因為憲法不需要強制力即可存在。
至於是否「一定要」一個憲法才能保護eROC來運作,這個屬於第三個問題的範疇。請容我稍後回答。
二、eROC是否需要文字化規範?若需要,這個規範是否需稱之為「法律」?
有關法律的定義:
法律是社會規則的一種,通常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eROC或是任何e世界國家,沒有國家強制力可以保證實施。因此無法在e世界設置「法律」。
不過呢,即使無法使用強制力,我們可以做的替代方案是設置具有積極性的「規範」。
雖然我們不能「你不這麼做,我就罰你」,但是我們應該可以做到「你這麼做的話,我就獎賞你」吧?
再說一個國家如果沒有任何文字化的規範,還是不行的。不過就跟我上面貼的有關法律的定義一樣:如果我們能夠做到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話,規範才有能夠運作的環境。
三、eROC現存之法律規章是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若結論是是,則其是否有需要大幅或全面修改的必要?
即使是最獨裁的國家也都會設置複雜的法律或規範,更遑論民主國家了。
如果沒有文字化的規章,國家必定窒礙難行。因此任何國家,法律規章都有存在的必要。
這個問題的第一部分,答案明顯是YES。
但接下來第二個問題就值得討論了:我們的舊法律,是不是問題太大了?大到需要全面修改的地步?
舉個例子:這是我們的舊憲法
http://www.erepublik.com/en/article/-001-eroc-taiwan--1680086/1/20
第十二條,請問你要如何剝奪國民在國家主權領土上的權利?
再來看到了第五章基本國策,我看完這章以後真的認為我國有史以來的每一屆政府都違憲了。
有哪一屆政府做到了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而且說實話,你要怎麼樣才能讓政府執行這條窒礙難行的條文?
(法律有執行層面上的問題)
再來看看第二十條規定了總統為國家政府最高行政長官,可是第二十五條又規定了國會才是最高行政機關。
(法律有前後矛盾的問題)
接下來第二十六條根本是直接照抄中華民國憲法吧?請問eROC憲法哪裡有中華民國憲法的精神,但是卻帶入了一模一樣並且搞笑的覆議權?就連現實修憲的時候都把這條搞笑條文給修掉了,結果我們偉大的複製貼上家居然還貼舊的?
(法律無原始精神,另有拼貼湊數的問題)
最後是第三十八條,憲法之解釋由國會為之,真的沒有人發現到這個條文創造出了eROC超級元老院嗎?
行政兼立法兼司法,三權合一。民主國家的分權制衡精神哪裡去了?
(法律有根本上的問題)
光是一個憲法,我花五分鐘就能看出這麼多的問題,其他的法律我懶得看了。請問這樣的舊法律我們還能忍受嗎?
我的主張是,國不可一日無法,因此國家需要法律。
但是國家的舊法律完全是拼湊複製貼上的無根本精神的湊數文字,因此國家需要全面制定新憲與新法。
以上。
Comments
V
好文章,不V嗎?
V
重點是內容
因此國家需要全面制定新憲與新法。
誰來修 誰來制定?
從幾個月前ROC就一直有這種聲浪
討論? 有 提案? 沒有.. 這事件始終不了了之
當然 不是說每個法案都沒消息XD..
只是我印象中有想修憲的人 結果現在也都三擊淡出了...
像是之前移民法也搞了很久~很久的時間才出來
eC想移民進來開廠的人都嫌麻煩了...
議會還在那邊"討論"..............
我V了~
第卅十四條,是舊時代的產物,那時國家會設立國營企業,例如:內政部組織號還存在著一間國營鐵場。
自從e世界有了經理人工作後,第卅十四條這就沒用了。沒人會失業。
另外,這部憲法有經過合理的程序所制訂出來的,如果要揚棄,則應該要從議會來推動修憲的工作。
我是認為惡法亦法,如果此法為惡法,則應透過程序來修正,因為每個人對惡法的定義不同,如果惡法非法,藐視議會,藐視法律,專擅而行,豈不是天下大亂?
乾脆開個以eROC的規範是否應該存在或修改為題目的徵文比賽好了 X D
V
那我去催內褲貓辦徵文比賽好了....
所以呢?我只看到批鬥的文字,沒看到任何實質上的建議。
這讓我想到某位資深議員曾經在論壇上提出了號稱花了他數個月的時間規劃的憲改草案,
結果完成度只有不到兩個 chapter,最後一樣無疾而終。
而至於條文的問題,你可以重新翻翻 RL 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沒有發現什麼莫名其妙的地方嗎?
第三章更是一個莫名其妙的東西,完全不存在於現實中,但是他仍然塞在 RL 的憲法裡。
接著去看看第五十七條,有沒有覺得跟 eROC 憲法第廿五條有些相似?
你會說 RL 的立法院行政兼立法嗎?還是中華民國立法院 = 元老院?
最後在看一下 RL 憲法第十三章吧,基本國策的部分,你覺得 RL 的台灣做到了多少?
花個五分鐘去翻一下 RL 的中華民國憲法,在花個五分鐘的時間來比對一下 eRep 裡的 eROC 憲法,
你的評論就不會只有這麼表面。
最後說到司法權,你可以先去參考一下 eUS 搞過的大法官制度結果如何,也就是你說的司法權。
從 erep 的憲法以及 RL 的憲法相比較,看得出來當時制定憲法的議會是有對法條下過功夫的,
也許並不是專業,但是也沒你說的這麼多問題。
說的更清楚一些,你所謂的這些問題也不過就是你個人對於憲法的解釋而已。
還是你對於憲法條文的解釋就是正確的解釋了?
我覺得這應該良性的互動,理性的討論,希望說話的語氣不要太衝動,這不是我發起這討論的目的。
拜託拜託。
V
曾經有一個叫做Z IMBA的人。
他在議會中提出的任何論點,及報紙上的各種針對性回應,都被我的簡單拿出證據給打臉。
但是這個人擅長的是,射後不理,絕對無視任何不利回應。
但我還是要回應,為了啟迪民智。
1.我知道天使貓的憲改計劃,至少他有提出一個東西來,你有提出什麼具建議性的東西來過嗎?還是破壞及阻撓是你媽把你生下來的目的?
2.中華民國憲法本來就有很多問題,他本來就應該大修,我個人是制定新憲派。
但即使中華民國憲法有很多妥協、不合時宜與時代的痕跡,它還是比eROC所謂憲法這個拼湊的爛東西來的好太多了。
我看不出來當年寫eROC憲法的人對法律有什麼所謂專長,應該說他的能力還沒有到能寫出一部法律的地步。
至於司法權,你提出的東西很明顯的說出了你是個門外漢。我不知道該怎麼回答你,因為你根本沒看懂eROC憲法想要做的東西,跟我想要說的東西。
雖然無法得知當年編憲法的人的想法,無論他是有心還是無意,他都製造出了一個成功抓取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的超級國會。我不認為美國是跟eROC一樣的超級國會。所以你的立論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
我所要做的結論就是,eROC的所有法律都是漏洞百出、前後矛盾與不合時宜的。僅舉憲法做一個例子。
而且我百分之百確信ZIMBA你沒種也不敢回應我的任何回應。但我還是打了這一篇出來。
@Zimba
"所以呢?我只看到批鬥的文字,沒看到任何實質上的建議。"
建議就是修憲啊,我覺得這比廢憲好多了。
可以採用增修條文的方式,留下前後對照供後人參考。
"第三章更是一個莫名其妙的東西,完全不存在於現實中,但是他仍然塞在 RL 的憲法裡。"
你不知道中華民國憲法有增修條文?
我國憲法採增修條文,會留下國民大會一章是很正常的事。
"接著去看看第五十七條,有沒有覺得跟 eROC 憲法第廿五條有些相似?
你會說 RL 的立法院行政兼立法嗎?還是中華民國立法院 = 元老院?"
注意看文章,公爵說的是三十八條"憲法解釋權",導致球員兼裁判,
你是看歪了吧= =
"最後在看一下 RL 憲法第十三章吧,基本國策的部分,你覺得 RL 的台灣做到了多少?"
很多都有啊,教育福利保險等等,滿多都有做到的。
eROC憲法的基本國策比較奇怪的是國防,居然寫"世界和平"...=w=b
第三節經濟也如Tim所說,過時了,
不過這都可以再修,拿現實當擋箭牌毫無助益。
"花個五分鐘去翻一下 RL 的中華民國憲法,在花個五分鐘的時間來比對一下 eRep 裡的 eROC 憲法,
你的評論就不會只有這麼表面。"
因為兩者太像了是嗎XDDD
我想我們都該多讀書。
吵這些沒有意義...
議會要能有動作才是真的...
國屍表示:你們都該多讀點書。
吵什麼吵 這只是個GAME ! 想這麼多幹嘛.....把國庫分贓 大家一起變強 跟雞凹G
剩下的什麼...都不重要啦... 給我一個好玩的EREP ..以上!
v
JS
你還需要多讀點書
學著那些肥宅們尻尻吧
V"
開雞排攤喔 😮P
那我來點更實際的好了、要修憲
真的歡迎有熱忱的人組成修憲小組、對這部分有興趣的人一起來討論
然後甚至可以拿出來給全民看
我同意最近幾篇、e世界的法、不論法的層級、他都是一種共識
要改、真的有人有熱忱要改、那就來修啊、提出修改後的、如果又達成了大多數人民的共識
要做修改也未嘗不妥不是嗎。
說實話之前的憲改被批成這樣我有點不忍、畢竟蜜蜂喵很認真地提出一些東西來
雖然不可否認的因為太無法繼續下而被放置play掉了
路過😮P
唉....叫什麼憲法
就像PTT的版規一樣
簡單的定一個PTT版eRep版規不就好了 😑
搞這麼麻煩還有空做其他事嗎...
同意reChing的觀點。修憲的話,如果能形成一個有熱情有能力的修憲小組,來對條文進行專業探討,做出更好的草案,才能夠切實推進下去。
早期的法律基本是一黨獨大情況下通過的,沒有有制衡力的“黨團”可以對主要結構、條文進行有效地協商。有主導力的起草者提出草案後,多數議員打醬油,整體架構基本不會被改動,少數修改意見也不會被採納,即可憑藉多數黨地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