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國會) 公報第 41號

Day 1,608, 03:01 Published i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by EROC MOH


總號:A20120415
Serial No. A20120415





最近主要通過法案簡報:
1. 憲改會已經正式成立
2. 國會議事準則修正
3. 因幣值統一,eC國民入境設廠快速通關條例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故廢止之。
4. 哥倫比亞案及其他二國MPP案
5. eR.O.C(Taiwan) 國家MPP管理條例 修訂

主要審查中法案
1. 四月份內閣預算案
2. 內政部提振稅收方案(機敏案)
3. 保密案X2

本屆議會公報由國會秘書長M4Tank進行編輯
shetfuk議長發布之


[報告] [17-002][總統府報告] 預算發放報告 http://goo.gl/KJla9
[討論] [17-003-10] 憲改會主持人與增額人員 http://goo.gl/8VMNo
[表決] [17-003-10A]憲改會主持人 http://goo.gl/ohhEz
[表決] [17-003-10B]憲改會增額人選 http://goo.gl/fTJlL
[討論] [17-003-10B1]憲改會增額人選疑義 http://goo.gl/HOkgk
[提案] [17-003-10C]憲改委員會徽章設計 http://goo.gl/gi8aD
[表決] [17-003-10C] 憲改委員會徽章設計 http://goo.gl/G8K9A
[提案] [17-004] eROC 國會議事準則 http://goo.gl/wZspv
[提案] [17-004-1] eROC 國會議事準則 修正 http://goo.gl/8szcs
[討論] [17-021]有關國庫餘額 http://goo.gl/fxkDc
[報告] [17-022][內政部]三月份預算使用明細。http://goo.gl/DavDg
[討論] [17-026] [撤案]新任副議長人選 http://goo.gl/hI1xA
[表決] [17-031] eROC 國會議事準則 修正 http://goo.gl/auuGH
[提案] [17-032] 憲法改革委員會條例 修正 http://goo.gl/cPyxM
[表決] [17-032]憲法改革委員會條例 修正 http://goo.gl/AOR4a
[提案] [17-033] 廢止eC國民入境設廠快速通關條例 http://goo.gl/jRP1v
[表決] [17-033] 廢止eC國民入境設廠快速通關條例 http://goo.gl/nEBiu
[討論] [17-035][加拿大MPP]EDEN http://goo.gl/LH5Yz
[報告] [17-039][總統道歉] 關於目前發起的阿爾巴尼亞MPP案 http://goo.gl/gMRwr
[其他] [17-041][總統報告] 目前克羅帝亞發起的MPP案請議員前往投票 http://goo.gl/9TFGp
[表決] [棄案重開][17-042] 四月份內閣預算案(缺國家論壇管理局)http://goo.gl/faJ83





修正法律公布:
eR.O.C(Taiwan) 國家MPP管理條例

十月 20, 2011 公布
四月 11, 2012 修訂第三、八、九、十、十二條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 (法源)
  本法依eR.O.C (Taiwan) 國家憲法第十九條制定之。
第二條 (限定對象)
  依eR.O.C(Taiwan) 國會暨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
  本法規定MPP簽約案之程序與規則,
  除本法規定事項外其餘依eR.O.C(Taiwan) 國會暨立法院組織法之原規定辦理。
第三條 (常設的目的)
  為減少議事程序,避免對已有長期MPP合作關係之對象每月重複MPP審查過程,故建立MPP常設清單,
  清單之對象為固定續約無須經常調整之MPP合作國或聯盟成員國。
  列入清單之國家或聯盟成員國於MPP屆期時得減免議事程序。  
  並得於清單中加註說明及特記例外名單。

第二章、一般MPP案

第四條 (討論程序)
  "MPP with"案之議事程序為:[討論 Discuss]、[表決 Vote]階段,
  若提案人認為無討論之需要,得直接表決。
第五條 (提案人)
  1. 總統得發表或參與討論,得發表但不得參與表決階段,得授權外交部長或議長代發。
  2. 所有法定議員得發表或參與討論,得參與但不得發表決案。
  3. 外交部人員得就自身權責相關部分參與討論。
第六條 (時限)
  提案人於表決時得規定議決時限,但不得少逾24小時或多逾120小時。
  若未規定則應於48小時內議決。
  若時限低於48小時,則須至少獲得5位議員贊成方得通過。
第七條 (例外範圍)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列之規範僅適用第四條所提及之議案種類,
  不受eR.O.C(Taiwan) 國會暨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限制

第三章、常設MPP案

第八條 (保存)
  MPP常設清單應於國家論壇議院版面之機密文存放版永久置頂
第九條 (保密)
  MPP常設清單內容應永久保密
第十條
  MPP常設清單之修訂程序,受eR.O.C(Taiwan) 國會暨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之規範。
  聯盟成員國之變動不受前項限制得經"[政府報告]聯盟成員國變動"通知確認無誤後延請議長逕行修訂。
第十一條 (提案人)
  除依eR.O.C(Taiwan) 國會暨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外,
  "新增"常設MPP國案除總統外之提案人僅得從現有MPP簽訂國之中提出。
第十二條 (不得技術阻擋續約)
  若清單修訂表決開始時,受刪除國家之MPP屆滿時間未逾72小時則不受修訂結果限制。
  國會不得以"清單修改中"或其他原因否決列於MPP常設清單中之續約案。
第十三條 (通知)
  總統或外交部長或其授權人應於清單國家MPP屆滿前至少48小時於國會發布報告通知。
  其通知標題為 "[政府報告]本月常設MPP續約",
  每屆議員任期一篇,以回文方式發表,於當屆議會任期結束時封存。
第十四條 (逕行提案)
  經完成第十三條之程序後,總統或其授權人得逕於系統提案,
  但若屆滿時間未滿72小時且"刪除"該國常設MPP案已提出,則議員得否決該系統提案
第十五條 (臨時暫停)
  總統得延後或暫停常設MPP國之續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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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透過全民議事堂進行討論。(養蚊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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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辦公室:
議長: shetfuk
國會秘書長: M4Ta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