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國會) 通告第 10 號

Day 1,345, 04:02 Published i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by EROC MOH


總號:A20110727
Serial No. A20110727



eR.O.C 立法院暨國會通告如下:

目前已經確定不會有第十屆的 eROC 國會議員產生,而根據 eROC 國家憲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規定,本屆亦將不會有任何法定議員之產生。而與總統討論後,總統認為國內仍然應該具有立法及監督政府的民意機構,可以第九屆之一般議員重新簽到及認證後,取得第十屆 eROC 國會之法定議員資格。
(註:第九屆國會亦有類似內容之討論案及提案)

但本行為實際上已經違背憲法授權本意,簡單的說,這樣做其實是違憲行為,如果有國民以此抨擊國會及政府,將會對 eROC 國會及政府公信力造成極大損傷。而在遊戲中的機制,目前也只有總統具有議案提案權及投票權,因此就算具有議會及議員,依然不能有效監督及制裁政府作為。

因此,在此以 eROC 國會代理議長職權正式宣布國會將暫時解散,直至下一屆議員改選完畢後,由第九屆議長(或副議長)主持該屆議長選舉產生新任議長後重啟國會運作。

未來這段時間,將由人民直接監督政府,同時審視國內法規是否尚有不足或尚待改進之處,並於下屆國會重啟運作後予以改善。雖然 eROC 遭逢建國以來第一次滅國及議員無法順利產生的狀況,但仍不應由國會或議員起頭破壞現有法規制度,無視憲法及現有各項法規而樹立不當示範。
這樣的措施同時也考驗本屆政府及下屆政府,在無實權的國會下,如何與人民(或相關民意代表)進行國策協商,以及政策及施政內容的適當透明化。

請國民及議員們務必了解一點,法定議員之產生及國會運作與建立為憲法及相關組織法授權,而不是由上屆議會(或議員)、政府授權或建立。國會為立法、民意機構,議員為立法委員、民意代表,但並不表示國會或議員等同於「法」本身,故不應凌駕於「法」之上。

若總統或未來的總統有意建立臨時國會(或相似民意機構)代理 eROC 國會部分職權,該組織與 eROC 憲法授權建立之 eROC 國會無關,亦不受 eROC 國會暨立法院組織法之法規內容規範,同時該組織所建立之所有規定將不被視為國家法規,僅限於行政命令,仍不應與任何法律或憲法牴觸。

由於國會解散,下一屆的政府預算審查將不再由議會審批,由國家政府及總統決定如何向人民報告該月國家預算使用辦法。若有代理國會進行預算審查之組織,其組織規範與運作與 eROC 國會無關。



所有已表決通過之法案均存放於【國會圖書館】
1. 國家法案公告區:國家法源資料庫
2. 國家政策公告區:國家各項政策案

若一般民眾對於議會、議員、法案等有任何想法、建議或問題,可透過公共議會討論區進行討論。

感謝所有民眾及議員們的配合與支持。



本通告同步發布於國會公報及立法院公開版面。


eR.O.C 第九屆國會代理議長 PTTz
2011-07-27 PM 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