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民主復興黨 黨內規章

Day 1,992, 08:01 Published i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by TCWIMInc


東亞民主復興黨本部黨章

第一章、總序

第一條、本黨在於TCWIMInc同志、龍王鬼兩位同志的領導下,以復興中華主義為基礎,建立起龐大的政治勢力,版圖拓展至東亞地區,乃是eROC之一大利益之存在。

第二條、本規章僅作用於所屬eROC之相關體系,海外體系另行他規。

第三條、所有黨員應遵守本規章執行動作,並聽從黨令。

第四條、本規章為東亞民主復興黨最高規章。

第五條、本規章方可作為他黨之示範,但須以醒目字眼註明參考於本黨之本規章。

第二章、宗旨

第一條、TCWIMInc同志認為,宗旨民主統治,理想為統一e大韓民國、e菲律賓共和國、e日本國,讓我們e中華民國統一整個阿留申群島及東亞島弧。

第二條、龍王鬼同志認為,宗旨民主統治,民主統治,將eROC周圍國家組成大東亞繁榮圈,重現華夏共同體,建立中華烏托邦。

第三條、重建台灣民眾在遊戲中的尊嚴,擠身大國。

第三章、理念

第一條、建議在任國家主席依法與東亞地區國家共同成立屬於亞洲國家的國際聯盟,化小而大,成為亞洲國家的保護網。

第二條、復興eROC政府,明令數種法律,便於國家管理。

第三條、設立國會法定非系統席次,增加有效議員數量。

第四條、明立政黨、官員教育制度,例如對參選議員者施選前教育,減少出包率。

第五條、議員席次自行更為平均,廢除五大政黨得選舉議員之制度,使每個政黨依平均分配數參選議員身分。

第四章、福利

第一條、本黨歷屆及在任中華民國東亞民主復興黨黨部基金管理委員會總裁及經濟官應依民主制度平均分配多出之黨產,以利公平。

第二條、取得分配資格,需成為正式黨員。

第三條、公開發報依統一格式宣告加入本黨,並交付本黨歷屆及在任中華民國東亞民主復興黨黨部基金管理委員會金管員30TWD虛擬入黨籍費用即可成為正式黨員。

第四條、統一格式應為「本人宣佈於『公元年月日時』加入電子中華民國東亞民主復興黨黨組織,並宣佈效忠於東亞民主復興黨,參政時不收賄、收禮,抱持效忠中華民國理念參與黨組織活動」。

第五條、黨部內幹部應獲普通黨員0.8倍之福利,黨主席應配約1.6倍。

第六條、海外黨部、軍部以及國內軍部不在於本分配制度內,依各部門之部門基金管理委員會制度處理。

第七條、中華民國東亞民主復興黨黨部基金管理委員會總裁應由上屆黨主席擔任,相關部員由總裁任命之。

第五章、黨軍

第一條、黨主席應於黨軍擔任副指揮官職位,並掌實質權力。

第二條、軍司令應於黨內擔任副黨主席一職,並掌實質權力。

第三條、秘書長應於黨軍擔任副指揮官一職,並掌實質權力。

第四條、黨部發言人應於黨軍內擔任黨軍發言人監督。

第五條、軍部發言人應於黨部內擔任黨部發言人監督。

第六條、部門對外發言應由黨主席/軍司令指令後攥寫並於審稿後發表。

第六章、制度

第一條、東亞民主復興黨本部黨章為本黨最高規章。

第二條、東亞民主復興黨本部黨章非經重大異動,及攥寫人同意,不得更改。

第三條、海外部門規章應由本部審稿後施行,非經同意,不得進行更改。

第四條、黨部及軍部應實施不同管理制度,由TCWIMInc同志、龍王鬼同志攥寫。

第五條、二級管理規章(單一部門管理制度)不出現管控其他部門之情形。

第七章、職務

第一條、主席職位非經讓位不得更換。

第二條、軍司令職位如七日內,軍司令未有任何操作,得由系統自行更換。

第三條、幹部職位應由部分負責人任命之。

第四條、主席應對各屆選舉做出解釋,並執行政策決議、管理黨內等主席應盡之義務。

第五條、軍司令應對戰事命發言人做出解釋,並管理軍內、修改軍內二級制度等應盡之義務。

第六條、黨部應於台灣武力團結聯盟黨設東亞民主復興黨駐台灣武力聯盟黨議員培育暨辦事管理處,選派培育之議員應申請入黨,並選舉歷屆議員。

第七條、於東亞民主復興黨駐台灣武力聯盟黨議員培育暨辦事管理處具法定議員身分者,應同步遵守議員規章、台灣武力聯盟議員規章、本黨規章。

第八條、東亞民主復興黨駐台灣武力聯盟黨議員培育暨辦事管理處處長應由在任黨主席任名譽處長之,並派副處長二名派駐台灣武力團結聯盟黨及本黨,相關指令由名譽處長下達之,但名譽處長不需移動至台灣武力團結聯盟黨。

第九條、部門發言人應擁有一個以上之電子共和國社團法人報業公司。

第十條、部門發言人應於任內將電子共和國社團法人報業公司旗幟更改為部門標誌,並更名為「『代表部門』社團法人報業公司」。

第十一條、部門發言人可設置發言體系,並下設資訊處理官、戰事分析官、政局分析官、經濟分析官、外交分析官、駐外研究官、發表員等七種職位,最高員額得配給二十三名員額。

第十二條、所有幹部及黨員應於軍部及黨部同步擁有正式身分,經查一方並無擁有,將無法獲取任一正式身分。

第八章、對外

第一條、本黨對外之稱呼皆由本規章制定。

第二條、本黨對外正式中文稱呼為「東亞民主復興黨」。

第三條、本黨軍部對外正式中文稱呼為「東亞民主陣線」。

第四條、本黨對外正式英文稱呼為「Democratic Baath Party in East Asia」。

第五條、本黨軍部對外正式英文稱呼為「Democratic revival Front of East Asia」。

第六條、本黨對外正式英文簡稱為「DBPIEA」。

第七條、本黨軍部對外英文簡稱為「DRFOEA」。

第八條、更改相關稱呼應由主席下令修正。

第九章、海外分部

第一條、海外部門幹部及部門長官應擁有海外部門所在地之虛擬國籍。

第二條、海外部門得設立合法政黨,並使用「『本黨英文簡稱』『所在國家』黨部」為名。

第三條、海外部門應效忠於本部,並使用本黨名義於海外執行動作。

第四條、海外部門應由本部主席同意設立後才可成立於海外。

第五條、海外部門應設立獨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相關黨內資金。

第六條、海外部門可於設置前以本黨名義展開募款活動。

第七條、海外部門應於募足金額後立即成立。

第八條、海外部門之長官應聽令於本部主席。

第十章、軍部

第一條、軍部最高指揮官為軍司令,下設副司令等職位。

第二條、軍司令應控管軍部事務。

第三條、副司令應出任軍部各軍團指揮官或副指揮官職務,佐司令管控事務。

第四條、軍部得設立軍隊,稱為「軍團」。

第五條、軍團名稱應為「東亞民主陣線『第幾軍團』,英文名稱應為「Democratic revival Front of East Asia--『第幾軍團』」。

第六條、軍司令、副司令、指揮官、副指揮官應具指揮官軍階,隊長應具上尉軍階。

第七條、軍司令職位凌駕於副司令之上,但不得開除「二種身分(例:因於黨部任幹部職者,依本規章出任職務)」之軍部幹部。

第八條、副司令凌駕於指揮官之上,並應本規章第十章第四條應出任相關職務。

第九條、軍部名稱依第八章第五條設定之。

第十條、不具副司令職位之指揮官/副指揮官需聽命於司令、副司令。

第十一條、每日軍令由指揮官及隊長設定之。

第十二條、每隊具二十人後方可擴編。

最後修訂時間:公元二零一三年五月四日下午十時五十八分
最後修訂之遊戲時間:Day 1,992 May 04 07:59
最後攥寫者:第一屆黨主席 TCWIMInc

歡迎各位指教、給予建議,本規章亦允許他黨參考並發布,但請依本規章第一章第五條執行。